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北京市大生物资商社,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魏燕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增芳,女,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申请人北京市大生物资商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30300051/2067016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71388.91元,出票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温州意华通讯接插件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1月11日,到期日期:2012年7月11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市大生物资商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大生物资商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泽
审 判 员 刘 伟 英
代理
审判员 廖 泰 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