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960号
原告:徐永芳。
被告:胡如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芳与被告胡如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永芳撤回对胡如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缴。
审判员 陶国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