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齐民初字第960号

徐永芳与胡如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永芳,胡如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960号

原告:徐永芳。

被告:胡如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芳与被告胡如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永芳撤回对胡如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缴。

审判员  陶国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