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781号原告王建国被告吴彩奎,农民。被告冯磊,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西山道**。负责人高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吴彩奎、冯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