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舟民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堂能。委托代理人林长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永奎。委托代理人邵汉军、韩海斌。
上诉人李堂能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1)舟定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2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法院撤回上诉,其行为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堂能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992.5元,由上诉人李李堂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奚安娜
审 判 员 徐惠忠
代理
审判员 张秀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高嘉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