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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调确字第13号

杭州宝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杭州宝联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莹火虫网吧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2)浙温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杭州宝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利刚。申请人苍南县灵溪莹火虫网吧。诉讼代表人肖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国际。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宝联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莹火虫网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曹新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杭州宝联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莹火虫网吧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于2012年8月3日经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就苍南县灵溪莹火虫网吧购买、使用微软正版计算机软件事宜已经签订了浙江省网吧行业微软操作系统正版化协议书及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以双方确认的合同文本为准);

二、苍南县灵溪莹火虫网吧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侵害购买合同项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杭州宝联科技有限公司保证购买合同项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不再追究苍南县灵溪莹火虫网吧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前侵害购买合同项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任何法律责任,如苍南县灵溪莹火虫网吧在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期间受到相关法律诉讼,由杭州宝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印之日起生效;

五、双方同意本协议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司法文书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新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