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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107号

义乌市方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方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107号原告义乌市方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张红亮。被告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方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关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方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义乌市方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亦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龚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