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向志红。
委托代理人:章丽鸿。
被告:陆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志红与被告陆立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志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立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向志红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