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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民初字第438号

向志红与陆立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向志红,陆立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向志红。

委托代理人:章丽鸿。

被告:陆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志红与被告陆立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志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立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向志红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