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274号
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委托代理人:杜会云、姚利萍。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巨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林辉。
委托代理人:曾一峰。
委托代理人:徐衍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巨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42元,减半收取43321元,由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海锋代
审 判员 朱震婕
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