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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秀美,宋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李秀美,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被告宋世华,男,48岁,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美诉被告宋世华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世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秀美承担。

审判长  韩红强

审判员  孟海江

审判员  王永贵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