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李秀美,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被告宋世华,男,48岁,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美诉被告宋世华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世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秀美承担。
审判长 韩红强
审判员 孟海江
审判员 王永贵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