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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460号

王军与钱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军,钱伟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460号

原告:王军。

被告:钱伟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钱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

审 判 员 姜新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