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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3118号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霍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霍某某,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霍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文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