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霍某某,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霍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文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