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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1293号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7)

法院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郭某,农民。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