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郭某,农民。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