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曹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金方忠。被告张耀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方忠与被告张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方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敏
金方忠与张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曹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金方忠。被告张耀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方忠与被告张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方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