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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曹商初字第193号

金方忠与张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方忠,张耀波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曹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金方忠。被告张耀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方忠与被告张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方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