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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邛崃刑初字第357号

杜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雨峰,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邛崃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雨峰(又名杜淼)。辩护人杨琅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老大)。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2)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雨峰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幼林、被告人杜雨峰及其辩护人杨琅莎,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2年3月底以来,被告人杜雨峰、张某某伙同何洪武(另案处理),在邛崃市临邛镇西环路“丁香雨KTV”内摆设赌博机(捕鱼机和翻牌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取利益。2012年6月27日凌晨,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将杜雨峰挡获,同时挡获的还有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蔡某、李某、李某某、杨某、王某某等人,现场查获了捕鱼机3台,翻牌机20台,赌资156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1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杜雨峰伙同陈某某(已判刑)在邛崃市羊安镇九龙大道,由陈某某望风,被告人杜雨峰悄悄溜入九龙大道67-71号商铺内,将汪某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两人将盗窃的电脑以1000元销赃。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590元。被告人杜雨峰就其盗窃犯罪于2011年10月24日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及同案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指认现场照片,邛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邛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本院(2007)邛崃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邛崃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邛崃市看守所人员基本信息,证人王某某、陶某、谭某某、李某、王某某、杨某、李某某、蔡某、汤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雨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杜雨峰、张某某相互伙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杜雨峰一人犯开设赌场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雨峰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雨峰在盗窃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盗窃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及被告人张某某、杜雨峰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杜雨峰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雨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雨峰盗窃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杜雨峰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杜雨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雨峰在其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杜雨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被告人杜雨峰不属从犯。故本院对被告人杜雨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

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杜雨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赌资156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小西

人民陪审员  陈柏固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