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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指字第3-2号

别玉辉与隋艳其它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别玉辉,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指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别玉辉。被执行人隋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北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隋艳在高密市密水景苑有楼屋一套及车库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隋艳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景苑××号楼×单元××室楼屋一套及车库一个。房产证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隋艳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07)北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对上述房屋依法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牟长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