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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209号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斌、蔡红燕、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斌,蔡红燕,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人韩春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宇。委托代理人林俊辉。被执行人陈海斌。被执行人蔡红燕。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伟,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霞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海斌、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7846.37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蔡红燕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28号怡福大厦地下一层67号商铺(建筑面积77.69平方米),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因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未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振邦

审判员  林 鹏

审判员  袁锦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