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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372号

江门市江海区玮之煌灯饰有限公司与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3-10-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玮之煌灯饰有限公司,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37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玮之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四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胡雪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圩东侧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邦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江门市江海区玮之煌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门市江海区玮之煌灯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院 长 XXX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睿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