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白刑二初字第218号

徐某抢夺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白刑二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24岁。2005年9月因盗窃被警告并处罚款100元;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诉刑诉(2012)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立新、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到本市白下区某小区XX室,趁大门没锁溜门入室,并趁被害人徐XX上网不备之机,偷翻徐XX放在卧室地上的拎包,被徐XX发现。后被告人徐某向徐XX索要钱财未果,趁徐XX不备,将其桌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4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22元)。同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玄武区某居民楼下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抢的苹果牌iphone4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XX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购机发票、勘验、检查笔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

书记员  徐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