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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72号

邱志强、刘琪与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欣、涂国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国钧,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欣,邱志强,刘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国钧,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智敏,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欣,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启荣,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长怡,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志强,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琪,女,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树茂,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丁小媚,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涂国钧、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欣因与被上诉人邱志强、刘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涂国钧、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欣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国钧、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国钧、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欣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3981元,由上诉人涂国钧、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云川

审 判 员  蔡培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坤梁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