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973号原告侯某。被告韩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素青
审判员 王文素陪审员 贡晓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逯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