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74号
原告:叶雪龙。
委托代理人:姜水琴。
被告:朱阿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龙诉被告朱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雪龙负担。
审判员 王顺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姁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