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龙商初字第37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张若平。
委托代理人:叶昆统。
委托代理人:王洪朗。
被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北南。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75元,减半收取59237.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王瑜群
审判员 陈雄平
审判员 方雪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