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才多。
委托代理人:卢敏。
委托代理人:金玲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荣生。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
上诉人何才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才多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敏、金玲玲、被上诉人林荣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退还给上诉人何才多。
审 判 长 邬卫国
审 判 员 徐黎明
审 判 员 陈 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严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