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2499号

陈永斌与朱永军、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永斌,朱永军,刘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99号原告陈永斌,经商。委托代理人吴汝伟。委托代理人厉方平。被告朱永军。被告刘玉霞。本院在审理陈永斌与朱永军、刘玉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陈永斌负担。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金秋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