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杨金波,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边洪波,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孙丹飞,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双全,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波、边洪波、孙丹飞诉被告王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金波、边洪波、孙丹飞与被告王双全已自行和解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波、边洪波、孙丹飞撤回对被告王双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杨金波、边洪波、孙丹飞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华
审 判 员 黄春峰
人民陪审员 苏雷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志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