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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中执字第120-1号

安阳市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中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小吴村。负责人李四清,该居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安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