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行初字第60号

傅关明、刘彩莲与义乌市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关明,刘彩莲,义乌市建设局,季响娟,梁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义行初字第60号原告傅关明。原告刘彩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彩虹。被告义乌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吕林勇。委托代理人朱晓将。委托代理人李轩明。第三人季响娟。第三人梁志勇。

原告傅关明、刘彩莲诉被告义乌市建设局,第三人季响娟、梁志勇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审判须以本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918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因本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918号民事案件已审结,本案恢复审理。二原告以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傅关明、刘彩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关明、刘彩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傅关明、刘彩莲负担。

审 判 长  朱海玉

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楼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