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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834号

长安信合与李卫刚、王博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卫刚,王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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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以下简称长安信合)。法定代表人常新元。被执行人李卫刚。被执行人王博文。本院在执行长安信合与李卫刚、王博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足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0083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