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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77号

郑国庆与汪建昌、汪仁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国庆,汪建昌,汪仁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77号

原告:郑国庆。

委托代理人:郑万穗。

被告:汪建昌。

被告:汪仁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庆诉被告汪建昌、汪仁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郑国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