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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3249-1号

浙江凯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上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凯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上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3249-1号原告浙江凯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金。委托代理人楼松海、骆红纲。被告永康市上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振英。委托代理人周玉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上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闽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