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697号
申请人:黄倩。
委托代理人:赵晓伟,男。
被执行人:西安兴正元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丹,女,该公司总经办审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倩与被执行人西安兴正元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门帘费、装修押金共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1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