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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民初字第2175号

戴保印与遵化市北方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戴保印,遵化市北方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遵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戴保印,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向东,遵化市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遵化市北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平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遵化市崔家庄乡西双城村。委托代理人范连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原告戴保印与被告遵化市北方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保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保印负担。

审判长  徐爱华

审判员  杨 静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