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遵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戴保印,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向东,遵化市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遵化市北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平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遵化市崔家庄乡西双城村。委托代理人范连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原告戴保印与被告遵化市北方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保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保印负担。
审判长 徐爱华
审判员 杨 静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