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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993号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993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26岁,初中文化,无业,观住延安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25岁,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承担150元。

审判员  张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