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执字第3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道方
审判员 王 然
审判员 王继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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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9)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执字第3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道方
审判员 王 然
审判员 王继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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