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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执字第365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9)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执字第3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道方

审判员  王 然

审判员  王继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