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张军,男。被告南京维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维禧公司),住所地在本区大桥北路83号。委托代理人申汉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维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 判 长 许照文
代理
审判员 徐小虎
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