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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初字第569号

张军与南京维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军,南京维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张军,男。被告南京维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维禧公司),住所地在本区大桥北路83号。委托代理人申汉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维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 判 长  许照文

代理

审判员  徐小虎

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