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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2482号

(2012)江民一初字第2482号原告黄建祥诉被告黄建雄、方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祥,黄建雄,方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482号原告黄建祥。委托代理人封小贤。被告黄建雄。被告方爱娟。

原告黄建祥诉被告黄建雄、方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祥的委托代理人封小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雄、方爱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建祥诉称:2003年时,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夫妇因建江南区风江路21号的房屋需要资金,便自愿与原告黄建祥共同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共同向原告借款127000元,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夫妇同意把江南区风江路21号房子后面落好地基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叁万元整体转让给原告建房。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二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实欠原告的借款120000元,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夫妇也共同给原告写下了12万元的借款欠条。但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还是拒绝偿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借款欠条,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2、协议书,二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黄建雄、方爱娟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本院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建雄、方爱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可采信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上所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在2003年亭子11组风江路边建成80平方米四层半高的楼房,2004年8月被告同意把楼房后面落好90平方米的地作价叁万元整转让给原告建房。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欠条,内容为“2003年甲方向乙方借得壹拾贰万柒仟元整(127000元),建成80平方米四层半高的楼房,甲方同意把屋后的地作价叁万给予乙方后,实际甲方只欠乙方10万元整,再附加清以前使用过欠下2万,共12万元整,经过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一致确认后,本条同等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甲方:方爱娟黄建雄乙方:黄建祥2005年11月22日”。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黄建雄、方爱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未予归还的事实,因其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偿还120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建雄、方爱娟应共同向原告黄建祥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黄建雄、方爱娟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尧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