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浙江蓝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飞。
委托代理人:郑红彬。
被告:汪根香。
原告浙江蓝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汪根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汪子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蓝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红彬,被告汪根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蓝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租合同》,由被告将位于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中段的两层两间店面转租给原告使用,该合同约定:
一、转租期限从双方签字生效日即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二、转租费用125000元(包含使用至2012年7月31日的年租金、店内的固定装修及所有空调设施、原有水电户表和租房押金2000元);
三、被告承诺其所提供给原告的原有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真实有效并全部移交给原告;
四、原告承诺在租赁期间将按被告原有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
五、如被告因转租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原告正常经营的,原告有权利向被告收回所支付的全部转租款项并追偿由其造成的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支付转让费用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2012年7月底,原出租人以被告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店面为由,终止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收回由被告转租给原告的两间店面并重新出租。2012年7月31日,原告与原出租人徐小娟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连同已付给被告的转让费,原告共计损失134800元。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赔偿原告房屋转租损失134800元(其中:转租费100000元、租金损失34800元)。
被告汪根香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一直是和被告的丈夫联系的。虽然房屋转租合同是被告签字的,但如何转租,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已于今年的2月3日与丈夫离婚,原告现重新与房东达成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都不知情,故被告无法答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浙江蓝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身份证明、房屋转租合同、银行转帐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等。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身份;被告转租给原告的房屋,迫于房东的原因,原告又与房东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事实。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转租未到期的出租房,原告和出租并无异议,现原告与房东另外签订的租房合同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7月29日,被告汪根香与徐小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徐小娟位于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中段的两层两间店面承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至2014年7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如承租方擅自转让店面,须承担违约金2000元。2011年10月12日,被告将承租来的上述店面转租给原告使用,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租合同》,该合同约定:
一、转租期限从双方签字生效日即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二、转租费用125000元(包含使用至2012年7月31日的年租金、店内的固定装修及所有空调设施、原有水电户表和租房押金2000元)。当日,原告按转租合同的约定,通过银行将120000元款打入被告汪根香提供的银行卡号。2012年7月31日,原告以出租方不同意转租为由,又与出租方徐小娟签订了该转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比原告与出租方徐小娟所约定的租金比被告转租原告的租金高出34800元,为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转租合同;赔偿原告因房屋转租所造成的损失134800元。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被告与出租房所有人所签订的租房期限和相关的约定,系有效的民事行为。该出租房所有人在未解除与被告租房合同的情况下,就以被告转租合同无效,与原告重新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故原告与该出租房所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对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既使被告擅自转租,被告也只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被告已将原合同都交予了原告,原告应当知晓原合同的约定,现原告轻率地与业主签订了高额租金的租房合同,却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蓝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浙江蓝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汪子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