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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普商初字第807-1号

陈其峰、孙海代与孙海代、丁海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其峰,孙海代,丁海信,应和军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普商初字第807-1号原告陈其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代。被告丁海信。被告应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峰诉被告孙海代、丁海信、应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智广

审 判 员  张玲燕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郑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