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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商初字第588号

周蕴霞与张赛英、郑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蕴霞,张赛英,郑友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周蕴霞。被告张赛英。被告郑友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蕴霞诉被告张赛英、郑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蕴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周蕴霞负担。

审判员  姜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