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周蕴霞。被告张赛英。被告郑友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蕴霞诉被告张赛英、郑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蕴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周蕴霞负担。
审判员 姜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