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526-1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负责人:钱理彤。
委托代理人:尉靖靖、丁少华。
被告:鲍承雄。
被告:陈舒。
被告: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传良。
委托代理人:尹先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鲍承雄、陈舒、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承雄、陈舒、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6元减半收取计164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5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