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2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05年11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叶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号轿车,从瑞安市上望街道驶往瑞安市安阳街道方向,22时59分许,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瑞安广场地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当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叶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倪松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