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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刑终字第300号

黄方明、王力军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招摇撞骗
当事人
黄方明;王力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刑终字第30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方明。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日经越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方明、王力军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绍越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方明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力军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方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方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方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方明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耀炯

代理

审判员  俞湘静

代理

审判员  余 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