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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551号

曾伟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曾某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5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宇,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新丰县,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原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因本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2)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宇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宇及其辩护人黄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曾某宇先后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办事处主任、广州市天河区城监大队大队长、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及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等职务,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行贿人凌某、张某、潘某甲、萧某、潘某乙、李某甲等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证人证言、任职情况表记及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曾某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曾某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宇收受款项与职务没有关联性,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款项均是在中国传统节日期间,系人情往来,不存在权钱交易关系,故其行为应属于违纪行为,不应以受贿罪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曾某宇先后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办事处主任、广州市天河区城监大队大队长、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及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等职务,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曾某宇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办事处主任、广州市天河区城监大队大队长(后更名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前进街道全面行政工作及其后主管天河区违章建设查处工作的职务便利,协调前进村委原副主任、副村长凌某开展宦溪北路商业街建设,并在宦溪北路商铺违章建筑认定上提供帮助。后被告人曾某宇在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收受了凌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2、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曾某宇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天河区道路环卫保洁工作的职务便利,对广州市丰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的天河区街道和市政路环卫保洁项目予以关照,收受了广州市丰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菊英的丈夫张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3、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曾某宇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天河区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查处天河区珠村护林路机械城违章建筑过程中向珠村村委前主任潘某甲提供帮助,收受了潘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4、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曾某宇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对广州市天河粤汕汽车维修中心在场地租赁,公务车维修和保养以及违章建筑查处方面予以关照,收受了广州市天河粤汕汽车维修中心总经理萧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5、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曾某宇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天河区违章建设查处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天河区珠村地界违章建筑查处以及中山大道BRT两侧景观带清拆过程中向珠村提供帮助,收受了珠村村委书记兼广州珠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乙代表珠村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6、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曾某宇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天河区道路环卫保洁工作的职务便利,对承包天河区部分卫生间经营管理工作的广州唐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关照,收受了广州唐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汉文的亲属李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曾某宇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公开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09年春节至今,分多次送给被告人曾某宇共8万元。我送钱给曾某宇是因为他在担任前进街主任的时候,支持帮助我们宦溪村疏通了宦溪北路,并且支持我们村搞了一条商业街,让村里赚了不少钱,为此我非常感谢他。此外关键是,这条街上的商铺有可能被认定是违章建筑,我也找过曾某宇协调帮忙,而且他之后又担任天河区城管方面的领导,负责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所以我就每年借着过年的机会送钱给他,一是感谢他之前的帮忙,二是希望他今后能够在违章建筑商铺方面多关照,不要查处拆除这些商铺。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春节至今,分多次送给被告人曾某宇6万元。送钱给曾某宇是因为曾某宇作为天河区城管局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保洁及监管工作,我妻子廖菊英的丰润公司,一直在局里有承接棠下街街道等的保洁业务,而且在曾伟字来任职前刚刚承接了天园街的保洁业务。我为了妻子公司的保洁业务能一直顺利开展,所以就决定送钱给曾某宇。另外我妻子公司的保洁业务以后还是需要继续开展,这种街道的保洁合同是每三年需要招标一次,各街道作为业主方进行招标,城管局对中标人选是具有建议权的。为了以后不断地承接到业务,就要跟局长曾某宇搞好关系,所以我更是要送钱给曾某宇。曾某宇表面上没有具体帮我什么忙,但是一直很支持我妻子的丰润公司,使丰润公司在天河区的业务得以顺利开展。3、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2010年中秋和2011年春节期间,送给被告人曾某宇共4万元。我认为曾某宇在我们村机械城违建的事情上帮了大忙,不然的话村里面的机械城可能就会被作为违建拆除掉。那样的话不管是对村里,还是对我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损失。所以为了感谢曾某宇的帮助,同时也为了和他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今后在此类事情上可以帮忙关照,于是就送钱给他。具体他怎么去协调帮忙的我不清楚,也没问,他也没有详细说,只是告诉我这件事情不用太担心,他会帮忙的。我见之后相关部门也就没有再追究过此事,就觉得曾某宇从中帮了不少忙,所以心里一直很感谢他。4、证人萧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和2012年春节,我共送给被告人曾某宇3万元。我送钱给曾某宇主要是因为几个原因:第一是因为我们维修中心租赁的是区城管局的场地,曾某宇作为局长在续约、租金方面都有决定权;第二是因为曾某宇在亚运整治的时候帮忙我们维修中心搞了装修;第三是因为我们维修中心的一部分主要业务就是负责维修城管局的公务车辆,而定点维修点是曾某宇来确定的。还有就是在2010年的时候,兴华街城管中队要求我们维修中心停业,说是因为我们的场地下面原先有一个鱼塘,继续经营不安全。我很担心这件事情,就去找曾某宇,后来他帮我们出面和兴华街表示,这块地是区城管局的物业,一直以来都是安全的,不需要停业。这件事情就这样解决了,为了这件事我一直以来也很感激曾某宇。5、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到2011年送给被告人曾某宇现金人民币2万元。因为曾某宇是天河区城管局的局长,主管天河区城市违建清拆、环卫保洁等各项工作,而我们珠村在他们辖区内,有很多工作需要曾某宇给予关照。特别是在2010年中山大道珠村地界相关违章建筑的清拆工作中,曾某宇对我们珠村多有关照,使我们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我为了感谢他对我们村的关照,同时也为了在今后的工作中和他搞好关系,所以在春节、中秋时送钱给他。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曾分四次送给被告人曾某宇共计2万元,我们环卫三所是区城管局的下属单位,我岳父杨汉文是唐龙公司的法人代表,我有时也会帮忙参与唐龙公司的管理运作,并提出一些意见。唐龙公司主要是投标承包天河区卫生间的管理工作。我送钱给曾某宇是因为曾某宇是区城管局的局长,主管全局事务,我和我爱人都在区城管局工作,我也担任下属单位的所长,我送钱给曾某宇是希望在工作上能够得到他的关照。此外,我也希望曾某宇能够关照一下唐龙公司的业务。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由于BRT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珠吉村中山大道部分销售重型机械的临街商铺需要执迁,后广州嘉得利贸易公司在珠村护林路临时建了一个机械城。后机械城被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定性为违章建筑,要求天河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给与拆除。我接到通知后,就请示广州市天河区域管执法分局局长曾某宇该如何处理。曾某宇让我先不予执行拆除,让他来协调相关工作。之后因为这件事,曾某宇局长多次下来协调和了解情况,跟天河区政府、珠吉村街、珠村、嘉得利贸易公司、商铺的代表等人进行协调工作。之后,曾某宇将这些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天河区政府也发函给市城管大队说明情况。2010年11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中明确,上述该建筑按天河区政府的建议,用于临时安置BRT沿线拆迁的商铺和仓储,待BRT沿线拆迁复建房建成后再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曾担任兴华街城管执法队队长,在2010年亚运之前,我带领执法中队人员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到广汕路粤汕汽车维修中心时,发现该店正在进行门面装修,但存在安全隐患。我们执法人员当时就要求他们立即停业整顿。粤汕汽车维修中心的老板萧某当时立即就打电话给我们天河区城管执法局局长曾某宇,随后曾某宇到现场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将相关情况向曾某宇汇报了。曾某宇说粤汕汽车维修中心是租赁城管局的物业,此次装修是经局里批准的,叫我们不要管了,有什么事由局里处理。随后我就带人走了,对这项事情没有处理。9、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曾某宇同志在前进街道办事处任职期间的工作职责说明》、《关于调整前进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被告人曾某宇在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的任职情况。10、中共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综合执法支队天河大队委员会文件、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委员会文件、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文件、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曾某宇在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的任职情况。11、被告人曾某宇的干部简历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曾某宇的职务变动情况。12、广州市丰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河区天园街道办事处、棠下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市容环卫保洁承包合同》、与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签订的《零星余泥渣土清理承包合同》,证实行贿人张某为了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而给予被告人曾某宇钱财。13、广州市天河区市容环卫局与广州市天河粤汕汽车维修中心签订的《租赁场地合同》、《天河区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和办公消耗品服务补充协议》,证实行贿人萧某为了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而给予被告人曾某宇钱财。14、唐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局签订的《天河区公共厕所管养服务项目承包合同》,证实行贿人李某甲为了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而给予被告人曾某宇钱财。15、关于前进村宦溪北边路建设问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关于珠吉路以东护林路以北地块土地使用情况说明的函、关于中山大道BRT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珠树段临迁安置区的会议纪要、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证实被告人曾某宇与行贿人潘某乙之间的工作往来情况。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处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曾某宇的归案情况。1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曾某宇的主体身份。18、赃款处理材料,证实被告人曾某宇已将收受的款项全部退出。19、被告人曾某宇的供述,证实:从2009年春节至2012春节期间,我收受天河区前进村村委副书记、副村长凌某送的共8万元;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我收受广州市天河城市管理局第七环卫所所长张某送的共6万元;在2011年10月,我收受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伟东送的共6万元;2010年中秋和2011年春节期间,我收受潘某甲送的共4万元;在2011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期间,我收受广州市天河粤汕汽车维修中心总经理萧某送的共3万元;我曾收受天河区珠村村委书记潘某乙送的好处费共2万元;我曾收受我局环卫三所所长李某甲送的共2万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曾某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宇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某宇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行贿人的证言均证实贿送款项给被告人曾某宇均是因在相关合同履行或是在工作上希望能得到被告人曾某宇的关照,且上述请托事项均与被告人曾某宇担任的职务有关,贿送款项的数额又远远高于日常人情往来礼金的数额;被告人曾某宇明知各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能在相关事项或工作中得到其关照,故被告人曾某宇收受行贿人钱财即可视为允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曾某宇能投案自首,且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九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没收财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曾某宇的违法所得25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莹

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