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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3669号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冀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3669号原告冀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贾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丙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