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3669号原告冀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贾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丙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