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王维河,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建学,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金,男。
原告王维河与被告庞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文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德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维河诉称,2011年6月1日凌晨,被告因在天津西站工地偷窃财物被承建方北京建工集团罚款。因被告当时无钱,由原告为其垫付2.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条,承诺6月1日白天即将此款归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将此款归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推拖。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5万元,并支付欠款利息1662.5元(自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被告庞建学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1年5月31日傍晚,我与曹书立、刘献龙在原告承包的工地上散步游玩时,被工地上一伙保安围住,硬说我们是去偷工地上的财物,并对我们大打出手。因有口难辩又怕挨打,挣脱保安后跑回住所。次日原告找到我们说:“工地上要罚你们10万元钱,你们交不交?不交就送你进去”,然后又说:“我给你们讲了情,决定少罚你们点,每人拿25000元,你们没钱不要紧,先给我打个借条”。当时因真怕原告所说送我们进公安局,就违心在被告事先写好的借条上签了字。签字后我们才意识到,是原告与工地保安合谋敲诈设下的圈套,原告是为了克扣我们工资施展的伎俩。被告是在受其胁迫下签的字,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由被告签字的借款条一张,内容为:“借款条今借王维河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借款人于2011年6月1日前付清否则移交法律借款人庞建学日期2011年6月1日”,用于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代理人质证认为,该借条是原告自己所写,被告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并出示对原告王维河的谈话录音。原告提交天津西站收据复印件一张,金额6万元,和天津西站保安大队李建国收款条一张,金额2000元,证明原告王维河为被告庞建学和另外两人垫付罚款等共计62000元,并称另外13000元请客吃饭用了。被告代理人质证认为,罚款不显示是罚被告庞建学的钱,建工也没权力罚一个民工的钱,另一收条写的是救落水民工,没有写庞建学。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庞建学跟随原告王维河去天津打工。2011年5月31日晚被告庞建学与曹书立、刘献龙三人在干活工地偷东西被保安发现,被告庞建学与刘献龙挣脱保安后跑回住所,曹书立在逃跑过程中跳入子牙河,后被保安救起。2011年6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说:“工地上要罚你们10万元钱,你们交不交,不交就送你们到公安局,我给你们讲了情,决定少罚你们点,交两万伍仟元,你们没钱不要紧,先打了借条”。被告庞建学就在原告王维河写好的借条上签了字,借条内容为:“借款条今借王维河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借款人于2011年6月1日前付清,否则移交法律,借款人庞建学日期2011年6月1日”。原告庞建学当日离开工地。原告出示罚款收据一张,内容为:“2011年6月11日今收到行保部内部罚款陆万元正收款人徐明交款人××飞”,该收据上并盖有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京沪高速铁路天津西站站房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印章,用于证明原告为被告及另外两人垫付罚款陆万元。原告出示收条一张,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北京国新有限公司对保安人员救落水民工奖励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北京京安保服务中心天津西站保安大队收款人:李建国2011年6月10日”,用于证明原告为被告及另外两人垫付给保安2000元奖励。另外原告称其他的13000元是为被告及另外两人偷东西的事请客吃饭花费用了。2012年5月15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至还清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庞建学虽然在原告王维河写好的借条上签了字,但原告王维河没有将钱实际借给庞建学。原告称其为被告垫付了罚款及其他用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被告庞建学垫付了25000元,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维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朝
代理
审判员 刘凤青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