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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380号

胡群与林阿兰、胡显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群,林阿兰,胡显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380号

原告:胡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国兰。

被告:林阿兰。

被告:胡显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群诉被告林阿兰、胡显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群负担。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