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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245号

贺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

上诉人贺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贺某未按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相关的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贺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平

审判员  冯海燕

审判员  任 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