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660号
申请人:沂南县茂源饲料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守富,经理。
被
申请人:王孝波,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张淑莲,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沂南县茂源饲料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孝波、张淑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孝波、张淑莲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孝波、张淑莲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