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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660号

沂南县茂源饲料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王孝波、张淑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南县茂源饲料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王孝波;张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660号

申请人:沂南县茂源饲料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守富,经理。

被

申请人:王孝波,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张淑莲,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沂南县茂源饲料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孝波、张淑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孝波、张淑莲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孝波、张淑莲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