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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725号

宋艳与慈溪市宗汉义信电子元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艳,慈溪市宗汉义信电子元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725号

申请执行人:宋艳,农民:其他。

被执行人:慈溪市宗汉义信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连明。本院在执行宋艳与慈溪市宗汉义信电子元件厂(2012)甬慈执民字第472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7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

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