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台玉民初字第1522号
原告:叶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赵萃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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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台玉民初字第1522号
原告:叶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赵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