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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玉民初字第1522号

叶几柯与林柳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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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台玉民初字第1522号

原告:叶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赵萃 更多数据: